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0000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