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16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16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7月31日下午3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存放款總
額查詢、交易明細查詢、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放款客戶
資料查詢、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柒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貳拾貳萬參仟│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
│貳佰捌拾陸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