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勞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
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設在台北縣中和市○○路○○○號10樓之6,
業據原告具狀陳明在卷,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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