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01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7月31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歷次丙○○○定儲利率指數表、
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