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上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柏村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柏村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加重竊盜等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其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26日期間,復為本案多次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犯罪之虞,衡量被告人身自由及公共利益,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112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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