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褔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簡字第47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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