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秘書處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497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