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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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八號、九十年執字第九三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風化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所犯妨害風化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部分,業於九十年七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