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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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09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丁○○部分業經撤回起訴),被告乙○○、丙○○則堅決否認有何背信之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乙○○、丁○○被訴背信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楊筑婷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