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保證人乙○○
46巷1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灣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保證人乙○○繳納現金後(詳第五八八三號偵卷㈡第九十三頁),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十五至十七、四十四至四十六、七十一至七十八頁),自應將保證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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