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財發
被   告  戴隆慶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旗簡字第2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3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伍萬壹仟零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
易記錄一覽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
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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