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黃思維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旗簡字第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3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馮春英 (已歿)以被告黃思維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拾柒萬元後,尚有本金、利息、違
約金等仍未償還。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
貸款契約書、帳務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其依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