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一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塗銷,顯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判例意旨,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原告另有依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因與前開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原因事實並非同一,仍由本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林雯娟~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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