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雖稱對於證人之證言有意見,惟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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