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90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劉俊杰
被 告 周學振 (即 周錦銘 之繼承人)
詹周瓊花 (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吳周金英 (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王周金雲 (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莊周金蘭 (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周彩芹 (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周學振、詹周瓊花、吳周金英、王周金雲、莊周金蘭、周彩
芹在繼承被繼承人周錦銘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91,371元,及其中59,591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
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