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德建選任辯護人江仁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內第五行所載時間年份「100年」應更正為「99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考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內所載內容,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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