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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