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6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吳金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金盾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街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附於本院卷末
彌封袋),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復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居所地址,實係被告於
97年遷移戶籍前之舊住所,此部分經送達後業經退回,足認
被告業已遷出該址而無設居所於該處。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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