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9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北簡字第196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黃 威
被   告  張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4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雲
        書 記 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所簽訂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
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安泰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44萬元,約定按年息12%計
算利息,嗣被告自民國94年1月22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
)40萬2,875元,未依約繳還。茲安泰銀行於94年7月28日
將上開債權轉讓予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7月28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亞洲信用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
月13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新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歐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5月1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
原告爰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
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翁挺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合計4,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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