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騰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佰零玖萬貳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柒佰玖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