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良 有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