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黃芝榕
法定代理人 黃永聰
詹嘉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雪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