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454號
原 告 徐素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曉明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萬
8,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4萬1,5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先位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73,000元
。
二、先位訴之聲明第二項前段請求預付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165,
000元(33,000元×5月=165,000元)。
三、先位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定期給付租金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為3,960,000元(33,000元×12月×10年=3,960,000元)
。
四、以上合計為4,198,000元(73,000元+165,000元+3,960,00
0元=4,19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