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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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32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庭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32號、104年度易字第7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4年12月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