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50號原告 顏婉如
顏婉婷 顏毓君 蕭雲飄 蔡宜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周浩銘蔡志潔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周浩銘、蔡志潔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 陸拾壹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貳仟伍佰元,應再繳納 肆萬肆仟貳佰 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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