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5號原告史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耀麟 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史汨企業有限公司、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萬零陸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叁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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