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原告捷安特電動車(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 律師
陳軍宇 律師 黃于庭 律師複代理人 劉亞君 專利代理人被告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振濠 被告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律師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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