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93號異議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地: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地:同上異議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39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異議人就民國104年7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4年9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4年10月2日送達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8頁)。異議人逾期未補繳抗告費,亦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第11至12頁),是本院於104年12月18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駁回抗告裁定不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