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三
松鶴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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