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英輝八德市農會桃鶯分會│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肆仟肆佰元│FA五一一八0九││││││││七││├─┼─────────┼─────────┼───────────┼────────┼────────┼──┤│2│張英輝│八德市農會桃鶯分會│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叁仟壹佰元│FA五一一八0九││││││││八││├─┼─────────┼─────────┼───────────┼────────┼────────┼──┤│3│甲○○│桃園市信用合作社永│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肆萬柒仟陸佰柒拾│GNO三三二五二│││││安分社││ 陸元 │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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