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邵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灣省花蓮縣○○鄉○○村○鄰○○路○○
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第45頁),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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