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債權人弘展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全益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上列債權人弘展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俞雲金鼎模具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弘展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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