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7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何佳蓁
何曙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110年度司促字第023770號附表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096元何佳蓁、何曙同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30日止年息0.9%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096元何佳蓁、何曙同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30日止年息0.09%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7日止年息0.19%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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