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子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姿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363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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