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達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香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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