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26號上訴人 張達成 被上訴人 鍾香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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