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66號聲請人 楊仲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 賴明進 │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140,000│QN0000000│102年4月10日││││行││││├───┼─────┼─────────┼─────────┼─────────┼───────┤│2│賴明進│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140,000│QN0000000│102年8月10日││││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