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立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立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立中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18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379號│字第1564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交簡字第│102年度審交簡字第││││74號│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8日│102年11月8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2年12月2日│102年12月2日│├───┴────┼─────────┼─────────┤│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0號│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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