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告 劉耀勝 被告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 律師
劉羽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