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83號
原   告  路恒昶
被   告  葉秉豪 (原名 葉克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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