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顥怡選任辯護人許惠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顥怡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