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3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被告 許晏禎
張修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81,488元低於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1,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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