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宜簡字第267號原告 楊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被告 楊茂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宜蘭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