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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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267號

原告 楊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

被告 楊茂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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