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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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1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素雲 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6,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代理權消滅,應待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被告聲明承受訴訟,或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後,始得實體審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映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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