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小字第158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吳顥 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於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且被告實際住所亦係於上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是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