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小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小字第158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吳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於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且被告實際住所亦係於上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是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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