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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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9號聲請人 吳榮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沈柏樺┌─────────────────────────────────────┐│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吳榮菊│花旗(台灣│107年6月21日│215,000元│0000000│││││)商業銀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