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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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葉南儀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許永木許秀娟楊耀立李榮言洪炳耀 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萬9115元(人民幣98萬500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月19日臺灣銀行現金匯率1:4.659換算後,為新臺幣458萬9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梨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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