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家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23號上訴人 薛家鈞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視同上訴人 薛陳招 ( 薛博元 之承受訴訟人)
薛惠分 (薛博元之承受訴訟人) 薛道隆 (薛博元之承受訴訟人) 薛少軒 (薛博元之承受訴訟人) 林紀華 薛博尹 薛博文 薛智中 陳 薛孋嬌 戴于超 高雄市○○區○○路○○○號 戴志修 被上訴人 傅俊仁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上訴人薛家鈞並應提出本件土地最新登記謄本(第一類)。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