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裁定合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靜心國民中小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靜心國民中小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同時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靜心國民中學(以下簡稱靜心中學)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靜心國民小學(以下簡稱靜心小學)之董事長,因靜心中學與靜心小學於民國(下同)95年7月3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①學校合併:靜心中學併入靜心小學,合併後變更為台北市私立靜心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靜心國民中小學)②財團法人合併: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靜心國民中學(以下簡稱財團法人靜心中學)併入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靜心國民小學(以下簡稱財團法人靜心小學),合併後變更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靜心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財團法人靜心中小學)。本合併案業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7年3月3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9558400號函同意合併,學校法人亦已於97年3月17日依私立學校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於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合併同意後15日內造具並公告財團法人靜心中學、財團法人靜心小學及合併後變更之財團法人靜心中小學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爰依民法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必要之變更。
三、查聲請人就財團法人靜心中小學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聲請予以變更如附件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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