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劉哲誠
被   告  劉則宇
訴訟代理人  莊孝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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